未及时结清上次货款,再交易时买方付的钱属于还欠款吗?法院判了
来源:大河报网     时间:2023-05-17 15:18:1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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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市场交易中,经常存在买卖双方持续性供货的情况,在未及时结清货款的情况下,买方单笔支付的款项究竟是偿还之前欠款,还是本次合同的货款?如果买卖双方因此产生分歧,又该如何认定?5月17日,大河报·律媒团记者从新密法院获悉一起案例,关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,法官依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。

在这起案例中,原告与被告常有业务往来,2015年6月,原告给被告送沥青粉价值21万元,被告出具欠条,载明“今欠材料款贰拾壹万元整,以上有条票全部作废,已付1万元。”2017年10月至2022年1月,被告先后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.8万元用于还款。

2021年10月9日,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转账14600元,被告认为,该款项是付给原告的还款,而原告主张该款属于2021年10月7日其向被告发货后,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支付的货款。双方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及欠款数额存在争议,于是诉至新密法院。

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,关于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4600元的认定,结合原、被告陈述、举证以及法院调查的结果,原告提交的证据对于证明原告2021年10月7日向被告交付14600元货物的事实,该院予以确认。综上,欠条出具后,被告共支付货款28000元,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2000元。

根据《民诉法》中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即“主张法律关系变更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,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”该案承办法官表示,这一案件中,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被告支付的款项为货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款项为偿还欠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由于原告已经提交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,所以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审核证据,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作出的支持原告判断,于理合情,于法有据。

来源:大河报 编辑:王雷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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